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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般申訴不會有效果,除非有時間熬到請那位開單的警察去法院喝茶!😌 | |||
法官開庭警察不一定要到,有理申訴就會成,我就曾申訴成立.
PS:手上正處理另一件申訴.
開單的警察未到,申訴就成功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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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去哪個地方申訴,還有申訴要準備哪些文件,和需注意事項‥煩請各位大大指教😞 | |||
要申訴的罰單,如果是被警察攔下來的那種,記得別簽名,簽名代表妳認罪,到時候不管是監理所那邊問開單警察或是到法院審理,開單警察都會用簽名這件事來當理由,說你已經承認了。
而罰單申訴通常到監理所問開單警察這關,都不會過,因為監理所都比較相信警察的說法(應該說想早早結案?所以草草了事?)。但是到了法庭那關,只要你提出來的理據充分,勝訴的機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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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訴的罰單,如果是被警察攔下來的那種,記得別簽名,簽名代表妳認罪,到時候不管是監理所那邊問開單警察或是到法院審理,開單警察都會用簽名這件事來當理由,說你已經承認了。 而罰單申訴通常到監理所問開單警察這關,都不會過,因為監理所都比較相信警察的說法(應該說想早早結案?所以草草了事?)。但是到了法庭那關,只要你提出來的理據充分,勝訴的機率很大。 | ||||||||||||
行為人拒絕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將該通知單填記後交付該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並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
該條文明定「拒絕在通知單上簽章,視為已收受。」,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授權訂定,乃為兼顧取締成效、經濟及維護員警值勤取締公信力之必要手段。
所以,有沒有簽名不影響結果....😡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D0080029
第 11 條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
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
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
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
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
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二、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
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
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
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
送達被通知人。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應告知
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
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
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之情形
外,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使用電腦列印通知單
時,得僅列印違反駕駛人或行為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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