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公訴罪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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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 |||
好厲害😲
有警察處理過應該是不用自己到法院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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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厲害😲 | ||||||||||||
轉貼參考
有關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認定問題,內政部警政署89.02.02警交字第19949號函釋,駕駛人若有逃避規定義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及肇事責任(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之「意圖」者,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係「肇事逃逸」。例如某甲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傷騎機車之某乙,某甲因害怕而未停車,立即離開現場,由於某甲明顯有逃避上述義務及責任之「意圖」,故構成「肇事逃逸」要件。
另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有下車處理,但因見傷者傷勢嚴重,立即棄之不顧,駕車駛離,或棄車離去,由於當事人有明顯逃避前述義務及肇事責任之「意圖」,亦應構成「肇事逃避」。
倘若當事人肇事致人受傷雖有下車處理,但因和解不成,或受傷先行救醫等因素,致未待事故處理完妥,即自行離開現場,因當事人開始即無逃避肇事責任之「意圖」,自然不構成「肇事逃逸」案件。
由上述各項顯示,對方於警方到達前,客觀上已無逃避(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之「意圖」,況且「肇事逃逸」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於第一時間若認定為刑法第185-4條公共危險罪(肇事遺棄)時,不需當事人提出告訴亦會依「現行犯」直接偵辦移送法院。但是,肇事逃逸很難逮捕「現行犯」,因為跑了嘛。
002小文版大大致上說明得不錯,惟「肇事逃逸」是不分重傷、輕傷的,只要構成「肇事逃逸」要件『致人受傷』,警方自會依法偵辦,無關傷勢輕重。
刑法第185-4條相關規定「(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酒駕還嚴重喔!!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大大漏了 294義務遺棄
284後段 + 185-4 + 294
(如果還有喝酒就還有185-3)
還要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還有喝酒就還有185-3)
還要附帶民事賠償
於
2010/04/21 08:38:19
發文
185-4和294會競合依185-4
另外,284第1項前段之罪,記得提起告訴喔
另外,284第1項前段之罪,記得提起告訴喔
😌如果你是在匀磷, 工作是開車, 然後急著去就醫, 就不是公訴罪.
分享一個最近的例子
同事被公司附近的小黃撞到,小黃肇事逃逸,結果警察超過一個禮拜才去附近調錄影帶,早洗掉了,哪查個鬼,以無頭公案結案 😆
同事被公司附近的小黃撞到,小黃肇事逃逸,結果警察超過一個禮拜才去附近調錄影帶,早洗掉了,哪查個鬼,以無頭公案結案 😆
幫樓上幾位大大提到的法條貼出來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可在該網頁上方點選"法規檢索"以關鍵字搜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可在該網頁上方點選"法規檢索"以關鍵字搜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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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和294會競合依185-4 另外,284第1項前段之罪,記得提起告訴喔 | |||
沒錯.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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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在匀磷, 工作是開車, 然後急著去就醫, 就不是公訴罪. | |||
嗯...還會有鴿子幫的成員出來說:肇桃系三小.....
冷冷七弦上 靜聽松風寒
古調雖自愛 今人多不彈
於
2010/04/22 15:33:00
發文
可是通常警方速度都很慢...
真的不知道台灣警察都在做些什麼...
真的不知道台灣警察都在做些什麼...
結果那人肇事逃逸走了
好心的路人有幫忙記下車牌
也有報警處理
警方也有找到車主跟肇事者(兩個不同人)
因為人有受傷
所以想提告
上網查詢的結果有人說~
既然報了警
警察會依照公共危險罪直接移送地檢署(好像是公訴罪)
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是的話那是不是就不用主動提告了?
還是如果要追究的話一樣要自己主動提告部簽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