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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作千風(yu1010_a)

2010/11/12 16:11:53

發文

#2818926 IP 250.1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談汽車可以搞成如此,以為是時事政論板😲
要和諧ㄚ

YES168課員(giobal)

2010/11/13 10:42:31

發文

#2821193 IP 243.8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Toyota Premio市區油耗約5~6高速油耗約8~9太離普了誰信啊??!!
這樣是代表每一台Premio油耗都是5~6??!!
有沒有很受傷端看自己有沒有刻意的去對號入座
做的很假演像點!!



爛咖必殺技 網路討罵、提告索賠

更新日期:2010/07/10 03:12 陳慶居/苗栗報導
中國時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小心!網路討論交流暗藏陷阱!台北縣陳姓男子,多次在網路「技巧性」張貼具挑釁性文章,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訐譙」內容回擊,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和解金」。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呼籲網友謹言慎行。


苗栗檢方最近偵辦陳男控告張姓網友恐嚇案,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但張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卻被起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件官司源起於張姓網友在露天拍賣討論區發表「家附近幾隻流浪狗被可惡小孩虐待」言論,陳男便以暱稱「濫咖必殺」之名質疑其內容真實性,張心生不滿以「幹」、「他媽的有種就不要回」、「隔空捉藥的騙徒」回罵,經陳男提告後,張因這些具侮辱性言詞,被認定有妨害名譽罪嫌而遭起訴。


檢警事後查證,設籍北縣三重的陳姓男子,九十五年起,即在露天拍賣討論區,及雅虎奇摩拍賣討論區,以暱稱「爛咖必殺」對張貼文章的網友留言,其內容極具挑釁意味,當對方被激怒回覆反擊時,再據此提出告訴,欲藉刑事逼使對方付錢和解了事,類似的刑事告訴案,超過十件以上。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表示,陳姓男子在網路上措詞小心,刻意閃避刑責,卻又挑釁激怒他人。例如廣泛指「討論區就出一些混蛋」;在虐狗文章中指「其實小孩那樣也沒什麼,不過就是好玩」,甚至嗆聲要對方「請個新帳號來嗆,我看,十之八九是個被我教訓過的手下敗將,我教訓人是有本事,你要有種,可以不和解,有人逼你嗎?不和解,你就等判刑」等等,在在都暗藏陷阱。


陳男事後還大剌剌在網路公開收到一、二十萬元和解金,檢方偵訊時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訴後,有些案件獲一萬到三萬不等和解金,但辯稱總金額記不得了。


許智評說,時下網路討論交流盛行,像陳男對不特定對象攻訐,巧妙規避刑責,而回應反擊者,可能衝著他而來,無意間就會掉入其陷阱。檢方提醒網路使用者在網路言論,如對特定對象發表足以貶損人格評價之言論,仍受實體刑事法律之規範,不因網路屬虛擬世界而有不同評價,網友不可不慎。

YES168課員(giobal)

2010/11/13 10:45:07

發文

#2821198 IP 243.8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加重毀謗罪見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有個例子, 可參考:
事由
近日常有本校學生在班上渲染教師的不實謠言,這些謠言不僅完全與事實不符,且涉及個人隱私,造成當事人莫大困擾。這種任意散播謠言,妨礙他人名譽行為,實已構成毀謗罪。

毀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隨意在班上散佈教師不實謠言,毀謗

今學生在班上向同學指摘或傳述,即具有向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已符合「散佈於眾」之意圖,而學生所傳述者,又均為不實且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已觸犯毀謗罪。即便班上同學尚未將此事公諸於學校,但有散佈意圖,所指述者為不實謠言,仍成立普通毀謗罪。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重視他人名譽,勿輕蹈法網
學生對教師或學校有任何意見,應循正當管道提出,並對於馬路消息應確實求證,以免以訛傳訛,更不應該挾怨報復,以免觸犯重罪而不自知。
毀謗相關法律責任及參考判決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參考裁判字號: 91年上易字第2177號

要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原審單純以被告主觀上認其專利權受侵害而發檢舉函,乃為權利之行為,疏未考量檢舉函寄發之對象及在檢舉函中使用虛假之數據,指述與主張權利無關之「品質超乎低劣」、「掛羊頭、賣狗肉之惡意矇混」等字,顯已超過主張專利權被侵害之正當行使權利範圍,從而公訴人以原審判決無罪顯有不當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

加重毀謗罪見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 地圖日記 http://www.atlaspost.com/landmark-4238399.htm#ixzz157v2lR5N
(網址連回本文)

窮客服(滑鼠車手)(josew)

2010/11/19 09:35:43

發文

#2843608 IP 239.25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想要太麻煩.....反正網路嘛......


就看如何造化吧!
未來希望它不會繼續如此,不然....

我也只是吃郎頭路...不想常常請假...

不值得,退一步海闊天空
::憲兵::忠貞744::惠敏 三大三中::鐵衛 憲204特車連::

小菜菜(jung1003)

2010/11/19 09:39:58

發文

#2843628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osew (窮客服(滑鼠車手)) 所寫
不想要太麻煩.....反正網路嘛......


就看如何造化吧!
未來希望它不會繼續如此,不然....

我也只是吃郎頭路...不想常常請假...

不值得,退一步海闊天空

🙂

五億地下探長(joy333)

2010/11/19 09:41:14

發文

#2843636 IP 238.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PlAy MoNeY

親親我的寶貝(somy20010)

2010/11/20 02:47:46

發文

#2848559 IP 24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板主加油🙂

YES168課員(giobal)

2010/11/20 18:16:23

發文

#2850228 IP 24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一句話給你!!要玩我隨便奉陪!!請假跟你玩都沒差!!網路爛咖!!

鯊魚煙d^.^b y(ctfrank)

2010/11/20 18:19:31

發文

#2850235 IP 250.1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iobal (梅川雨衣) 所寫
一句話給你!!要玩我隨便奉陪!!請假跟你玩都沒差!!網路爛咖!!


喔..
你換了暱稱
原來是同一個人
我還在奇怪怎麼多了一個..人

YES168課員(giobal)

2010/11/20 18:20:24

發文

#2850238 IP 24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請問一千元罰金我玩不起嗎??

YES168課員(giobal)

2010/11/20 18:21:53

發文

#2850243 IP 24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tfrank (鯊魚煙d^.^b y) 所寫
回應 giobal (梅川雨衣) 所寫
一句話給你!!要玩我隨便奉陪!!請假跟你玩都沒差!!網路爛咖!!


喔..
你換了暱稱
原來是同一個人
我還在奇怪怎麼多了一個..人



不好意思.........我已經沒載保險套很久了😊😰

 ̄↘專當路人乙↖ˍ(b0917123551)

2010/11/22 03:09:21

發文

#2854873 IP 186.9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iobal (梅川雨衣) 所寫
一句話給你!!要玩我隨便奉陪!!請假跟你玩都沒差!!網路爛咖!!
哦~~~~~~~~~~~~~~~
沉澱心情⊕為繁雜的心找出口﹋

S.LEE(ilovexjapan)

2010/11/22 03:24:14

發文

#2854898 IP 250.1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work(a2031580500)

2010/12/08 16:48:02

發文

#2918990 IP 2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樣子告起來也粉麻煩
如果對方在澎湖
就要跑澎湖的法院了

網路毀謗者發表不實言論.被毀謗者必須自己去尋找相關證據
而且是依照被告案發地當地地方法院開庭

http://tw.myblog.yahoo.com/shang-chi/article?mid=27560&prev=27576&next=27525



翔(wertyuyuio)

2010/12/09 03:45:19

發文

#2920353 IP 246.17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被逼退了😇😇
小時候,幸福是一件簡單的事。長大了,簡單是一件幸福的事。

白色閃電(231cgs)

2011/01/05 12:17:02

發文

#3012264 IP 251.19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iobal (越冷越愛喝高梁) 所寫
Toyota Premio市區油耗約5~6高速油耗約8~9太離普了誰信啊??!!
這樣是代表每一台Premio油耗都是5~6??!!
有沒有很受傷端看自己有沒有刻意的去對號入座
做的很假演像點!!



爛咖必殺技 網路討罵、提告索賠

更新日期:2010/07/10 03:12 陳慶居/苗栗報導
中國時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小心!網路討論交流暗藏陷阱!台北縣陳姓男子,多次在網路「技巧性」張貼具挑釁性文章,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訐譙」內容回擊,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和解金」。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呼籲網友謹言慎行。


苗栗檢方最近偵辦陳男控告張姓網友恐嚇案,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但張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卻被起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件官司源起於張姓網友在露天拍賣討論區發表「家附近幾隻流浪狗被可惡小孩虐待」言論,陳男便以暱稱「濫咖必殺」之名質疑其內容真實性,張心生不滿以「幹」、「他媽的有種就不要回」、「隔空捉藥的騙徒」回罵,經陳男提告後,張因這些具侮辱性言詞,被認定有妨害名譽罪嫌而遭起訴。


檢警事後查證,設籍北縣三重的陳姓男子,九十五年起,即在露天拍賣討論區,及雅虎奇摩拍賣討論區,以暱稱「爛咖必殺」對張貼文章的網友留言,其內容極具挑釁意味,當對方被激怒回覆反擊時,再據此提出告訴,欲藉刑事逼使對方付錢和解了事,類似的刑事告訴案,超過十件以上。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表示,陳姓男子在網路上措詞小心,刻意閃避刑責,卻又挑釁激怒他人。例如廣泛指「討論區就出一些混蛋」;在虐狗文章中指「其實小孩那樣也沒什麼,不過就是好玩」,甚至嗆聲要對方「請個新帳號來嗆,我看,十之八九是個被我教訓過的手下敗將,我教訓人是有本事,你要有種,可以不和解,有人逼你嗎?不和解,你就等判刑」等等,在在都暗藏陷阱。


陳男事後還大剌剌在網路公開收到一、二十萬元和解金,檢方偵訊時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訴後,有些案件獲一萬到三萬不等和解金,但辯稱總金額記不得了。


許智評說,時下網路討論交流盛行,像陳男對不特定對象攻訐,巧妙規避刑責,而回應反擊者,可能衝著他而來,無意間就會掉入其陷阱。檢方提醒網路使用者在網路言論,如對特定對象發表足以貶損人格評價之言論,仍受實體刑事法律之規範,不因網路屬虛擬世界而有不同評價,網友不可不慎。


原來如此啊!😆
分享是一份喜悅,肯定是一種美德! 我是電,她是雷, 雷電相生, 琴瑟和鳴!

白色閃電(231cgs)

2011/01/05 12:17:44

發文

#3012268 IP 251.19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iobal (越冷越愛喝高梁) 所寫
加重毀謗罪見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有個例子, 可參考:
事由
近日常有本校學生在班上渲染教師的不實謠言,這些謠言不僅完全與事實不符,且涉及個人隱私,造成當事人莫大困擾。這種任意散播謠言,妨礙他人名譽行為,實已構成毀謗罪。

毀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隨意在班上散佈教師不實謠言,毀謗

今學生在班上向同學指摘或傳述,即具有向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已符合「散佈於眾」之意圖,而學生所傳述者,又均為不實且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已觸犯毀謗罪。即便班上同學尚未將此事公諸於學校,但有散佈意圖,所指述者為不實謠言,仍成立普通毀謗罪。如果所指述的不實
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重視他人名譽,勿輕蹈法網
學生對教師或學校有任何意見,應循正當管道提出,並對於馬路消息應確實求證,以免以訛傳訛,更不應該挾怨報復,以免觸犯重罪而不自知。
毀謗相關法律責任及參考判決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參考裁判字號: 91年上易字第2177號

要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原審單純以被告主觀上認其專利權受侵害而發檢舉函,乃為權利之行為,疏未考量檢舉函寄發之對象及在檢舉函中使用虛假之數據,指述與主張權利無關之「品質超乎低劣」、「掛羊頭、賣狗肉之惡意矇混」等字,顯已超過主張專利權被侵害之正當行使權利範圍,從而公訴人以原審判決無罪顯有不當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

加重毀謗罪見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 地圖日記 http://www.atlaspost.com/landmark-4238399.htm#ixzz157v2lR5N
(網址連回本文)

所以這就是你的目的嗎?😌
分享是一份喜悅,肯定是一種美德! 我是電,她是雷, 雷電相生, 琴瑟和鳴!

㊣愛錢碧㊣(6300)

2011/01/05 12:45:42

發文

#3012368 IP 189.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竟然有這篇😲

不過好像沒發展了...

鯊魚煙d^.^b y(ctfrank)

2011/01/05 19:06:52

發文

#3013903 IP 250.1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2031580500 (work) 所寫
看樣子告起來也粉麻煩
如果對方在澎湖
就要跑澎湖的法院了

網路毀謗者發表不實言論.被毀謗者必須自己去尋找相關證據
而且是依照被告案發地當地地方法院開庭

http://tw.myblog.yahoo.com/shang-chi/article?mid=27560&prev=27576&next=27525





是這樣的嗎??
不是以報案人的戶籍為主
要以被告的戶籍嗎??

諸神懲罰薛西佛斯(Sisyphus)讓他永無停息地將巨石推上山頂,到達山頂後石頭又會因自己的重量而落回原處。他們不無道理地認為沒有什麼比徒勞而無望的勞作更恐怖。

YES168課員(giobal)

2011/01/05 20:02:17

發文

#3014121 IP 243.8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231cgs (白色閃電) 所寫
回應 giobal (越冷越愛喝高梁) 所寫
加重毀謗罪見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有個例子, 可參考:
事由
近日常有本校學生在班上渲染教師的不實謠言,這些謠言不僅完全與事實不符,且涉及個人隱私,造成當事人莫大困擾。這種任意散播謠言,妨礙他人名譽行為,實已構成毀謗罪。

毀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隨意在班上散佈教師不實謠言,毀謗

今學生在班上向同學指摘或傳述,即具有向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已符合「散佈於眾」之意圖,而學生所傳述者,又均為不實且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已觸犯毀謗罪。即便班上同學尚未將此事公諸於學校,但有散佈意圖,所指述者為不實謠言,仍成立普通毀謗罪。如果所指述的不實
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重視他人名譽,勿輕蹈法網
學生對教師或學校有任何意見,應循正當管道提出,並對於馬路消息應確實求證,以免以訛傳訛,更不應該挾怨報復,以免觸犯重罪而不自知。
毀謗相關法律責任及參考判決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參考裁判字號: 91年上易字第2177號

要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原審單純以被告主觀上認其專利權受侵害而發檢舉函,乃為權利之行為,疏未考量檢舉函寄發之對象及在檢舉函中使用虛假之數據,指述與主張權利無關之「品質超乎低劣」、「掛羊頭、賣狗肉之惡意矇混」等字,顯已超過主張專利權被侵害之正當行使權利範圍,從而公訴人以原審判決無罪顯有不當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

加重毀謗罪見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 地圖日記 http://www.atlaspost.com/landmark-4238399.htm#ixzz157v2lR5N
(網址連回本文)

所以這就是你的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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