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帶車回國

YY(anthonyko)

2001/10/27 2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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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1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請問有沒有人知道海外帶車回國有無辦法帶右駕車??<br>要不然實在無法割捨我的Soarer GT...

8

則留言

1

rice(clli)

2001/10/28 01: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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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8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管你用什麼方法都沒用

無解!

北都~阪神(particler)

2001/10/28 08: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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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4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真的沒有辦法嗎?
我曾經在台中市街上
看見東瀛戰神耶!是右駕的哦!
奇怪了!
中古車商也有在賣RX7
右駕的耶!
價錢也很便宜....
不能進來台灣嗎?怪怪....

william(jacky650)

2001/10/28 1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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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8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在台灣就看到好幾部右駕的...

高橋涼麵(fc3s)

2001/10/28 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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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9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偶看到FC3S

H.KAZAMI(71725)

2001/10/28 13: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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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4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先把車子拿去初步解體,以廢鐵名義進口後再組裝起來,南部很多這種店......開玩笑啦....不要生氣^^"
--------
上次去看台中超爛車展,有台白色EVO6(沒錯!正版的!),說是以SHOW CAR名義進口,不能開上路,不過看它都改成左駕了,
不能開上路幹麻改左駕?右駕不是比較"屌"?再看看里程數,沒記錯好像2萬多,真的不能開上路?我很懷疑....還有
車尾EVO貼紙被拿掉,有重新整理過的感覺,改左駕關車尾啥事?那可是精神貼紙啊~我看那部也是用"廢鐵"進口,行照上寫的是Virage 1.8?

暗夜天使(sky68430)

2001/10/29 02: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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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2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利用車展運進來
要伸請展覽書
進來之後 展覽完畢
車子就可偷留下 在去監理所
伸請車牌保證過關
記得要寫買主才可伸請
這是所謂ㄉ合法偷渡



YY(anthonyko)

2001/10/29 18: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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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01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樣ㄚ....
所以即使我想盡辦法帶回台灣還是不能光明正大在路上開嘍....
有沒有人要 1JZ-GTE Twin-turbo 的引擎ㄚ...
和 Supra 同一顆,但為 2500cc...
呵呵... 我把它解體再分開賣好了...^^
anyway, 感謝大家的回答ㄛ~~

Fishball(fenyui)

2001/10/30 03: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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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3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九十年三月修訂)


一、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概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二、小汽車如以海運方式進口,其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等)計算方式,列明如下:

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 + 運費(FREIGHT) + 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DPV × 進口稅率(凡自適用互惠稅率之國家或地區進口之汽油小汽車適用第二欄稅率30%,自上述以外地區進口者,依車型、汽缸容量不同,分別適用第一欄稅率50%或40%或30%)

(二)商港建設費=DPV × 商港建設費率(0.3%)

(三)貨物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 ×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5%(排氣量2,001-3,600CC者)

60%(排氣量3,601CC以上者)
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

關稅總局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一)臺總局驗字第○一二五二號函

關稅總局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臺總局驗字第九○一○二○一二號函修正

壹、個人進口舊汽車:

  一、個人進口舊汽車完稅價格之核定,依財政部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台財關第八一一七一八0七六號(關稅總局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一)台總局驗字第0一二五二號)函規定辦理。因進口舊車並非以銷售至我國為目的,進口人所取具之發票或交易文件所列價格,為在輸出國當時之國內零售價格,並非關稅法第十二條所稱之交易價格,不得以國外當地之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僅供核價之參考。再如無法依關稅法第十二條之二至第十二條之五規定辦理核定完稅價格,而依關稅法第十二條之六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得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以扣減折舊後之離岸價格,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計為完稅價格。或按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計為完稅價格,至其運費及保險費部分由進口地海關查明,核實加計核估其完稅價格。

  二、個人進口新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一0%,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二0%,第二年三五%,第三年五0%,第四年六0%,第五年六五%,第六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式核定之。

  三、前述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之採認暨核估,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自北美地區進口舊車,如有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即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否則即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同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所得之價格,需與美國N.A.D.A.舊車行情雜誌上所列AV’G TRD-IN價格比較後,從低核估。

    (二)自日本進口舊車,以業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否則按MOTOR FAN雜誌所列﹁新車價格案內﹂價格折算成批發價格作為離岸價格並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自歐洲及其他地區進口舊車,以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之新車離岸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

    (三)前開進口舊車,若以前述各項參考價格資料均無法查得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或批發價格可資適用者,則以其他汽車行情價格資料查得其當年新車價格,或向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其當年新車行情價格,予以年份折舊後核估或以鑑得之舊車行情價格核估,但以詢價或鑑價程序核估者均應審慎處理。

    (四)適用新舊汽車價格資料核估之案件,均以查價當時所能查得該項價格資料之最新版本資料為依據。

  四、旅客自歐美地區以貨櫃裝運進口之後送行李,其內含有舊小汽車及其他行李物品時,其舊車運費之攤計一律以美金四百元作為核計標準,至於自其他地區單獨進口舊汽車案件,仍按其實際支付之運費核計完稅價格。

  五、個人進口舊汽車,由驗估處審核單位依本核估作業要點逕行核估,其查無價格資料者,則送調查單位按查得之價格核估。

  六、個人進口舊車如屬商銷數量,其完稅價格比照本要點貳廠商進口舊汽車核估方式核定。

貳、廠商進口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依關稅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規定核定。但其申報價格與價格行情相較異常者,應予專案調查其價格。

參、符合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進口車輛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免稅或從低徵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至折舊年份及折舊標準之適用比照本要點壹二之規定辦理。

肆、依法沒入走私車輛之核估,除其折舊年份以核估時(或重估時)之年份為準,不以緝獲日期之年度為準。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一0%,其後六年,第一年折舊二五%,第二年折舊四0%,第三年折舊五五%,第四年折舊七0%,第五年折舊八五%,第六年以後折舊九五%︻海關總稅務司署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七九)台總署驗字第二0一二號函︼外,其核估程序亦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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