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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就是福(apachi64d)

2011/04/20 09:10:13

發文

#3300004 IP 2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有這樣的判決,難怪一堆人都不怕。😇
加油!! 加油!! 希望有天我也能像優卡那些熱衷澇賽的富豪大大們一樣買的起進口車,但不希望像他們一樣對於澇賽有異於常人的熱衷。

Tsengyu(tsengyu)

2011/04/20 09: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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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012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樣的判決, 酒照喝/車照開/車照飆都很OK滴!

mark(plus168)

2011/04/20 09:49:16

發文

#3300106 IP 242.4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ullshit (bullshit) 所寫
先看看判決書怎麼寫的吧 (網路上可以查得到) ~~

肇事者共犯了兩條罪 :
1. 刑法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185條第三項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3. 又依刑法55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以上這個部分要從重量刑, 所以要依刑法 276 條...... 但是,
1. 本案中, 張XX於肇事後,就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在未被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潮州小隊警員張文良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告以其為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並當場為警以分析器施測,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2. 換句話說, 本案符合自首之要件, 故再依刑法62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以以上部份要減輕其刑
其餘考量為 :
1. 犯後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僅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臺幣160 萬元
2.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有悔意

由於法官必須依法判決, 而法官已經判了最重的 2 年有期徒刑了...... 所以我真的看不出哪裡是恐龍法官耶....
我倒是覺得我們的法律實在是訂得........ 唉

這就是台灣 沒有你要怎樣 撞死立委及部長以上的狗官或家人就可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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