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責任歸屬
於
2018/01/28 22: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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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01/30 19: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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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還有一條.. 左方車要讓右方車..
路權分析須有依據
無號誌路口的路權研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2款
前段明述...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
然..
規範何為支道車確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裡
白話來說...
你行駛的道路路口定有停或讓的標誌或標線
有停或讓的標誌或標線即為支道車
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1.2
你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原因
小弟那天在台中發生這起車禍
人當下被撞飛車也破了個大洞,當時在路口時有看見此汽車停了下來,所以就繼續前行,結果被硬生生的撞了出去
但後來警方那邊的 '' 初步分析研判表 '' 判的是我這邊70%對方30%,判出來是說我沒有禮讓幹道先行,總不能說我是主幹道所以我撞你也是你的錯吧 ? 想請問各位大大到底哪方錯較大呢 ? 路口沒有交通號誌 ,
這是我車被撞擊之位置,大概在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