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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e(marte)

2008/06/18 14: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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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59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為什麼開玩具槍就要直接被關起來?
我覺得雙方誰比較流氓還很難說咧。

將軍百戰聲名裂(talktoyy)

2008/06/18 14: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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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78 IP 244.5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uclid (uclid) 所寫

發版者大概是誤會法律程序,
檢察官飭回並不是就是表示法律程序完成,
並不是每個人都先當成罪犯都給他關起來。
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是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
簡單講就是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
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而檢察官並不叫做法院審判,
職責上只能依法提起公訴,交法院審理。













Good!
大大還請教一下, 法院是只針對檢察官有提控的罪名做審理; 還是, 法院還是會就檢察官提控時應提而未提出的罪行加以審判? 謝謝大大指點.
君子如響, 踩到尾巴也會響.

weather(weather1202)

2008/06/18 14:43:54

發文

#517280 IP 90.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arte (marte) 所寫
為什麼開玩具槍就要直接被關起來?
我覺得雙方誰比較流氓還很難說咧。



我不是說被射的不是有理,我只單就開槍這個事件來說。

玩具槍可以打破汽車玻璃,那不是普通的了吧..

難道你不會怕嗎?

福星高照(eva520)

2008/06/18 14:49:18

發文

#517288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rue2436 (true2436) 所寫
檢察官對犯嫌的羈押是有一定要件的,不是他高興押就押,就算提出羈押的申請後,仍須由
地院的合議庭開庭決定,裁定獲准後才能押~
這個案犯嫌已出面坦誠犯罪,沒有逃亡或湮滅證據的疑慮,加上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五年以上之刑,檢察官就算提出羈押申請也很可能被駁回,倒不如省事一點飭回候傳

但這不代表他就沒事了,只是暫時不用去吃牢飯,等檢察官正式起訴後,法院判決確定後若
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他還是得進去關~


了解~~謝謝~~🙂

marte(marte)

2008/06/18 15:15:03

發文

#517312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eather1202 (weather) 所寫
回應 marte (marte) 所寫
為什麼開玩具槍就要直接被關起來?
我覺得雙方誰比較流氓還很難說咧。



我不是說被射的不是有理,我只單就開槍這個事件來說。

玩具槍可以打破汽車玻璃,那不是普通的了吧..

難道你不會怕嗎?


比較嚴格的說,直接關起來於法無據,前面有大大解釋得比較清楚。

至於玩具槍的威力,許久前我同學用未改瓦斯手槍裝塑膠 BB 彈也能打破窗戶玻璃。
加大出氣量裝鋼珠,打破汽車玻璃我想還好,對玩槍(玩具槍)的人來說應該是小 case 吧。
槍械違法的部分,去看一些生存遊戲討論區,即使是威力不如瓦斯槍的電槍,
都有很多改裝套件可以讓玩家一不小心就讓玩具槍違法了。

我曾經開在高速公路上,聽到「咻-啪」,然後擋風玻璃就多了一個凹洞。
完全不知道是誰打的,後來猜是有人在陸橋上惡作劇,會怕嗎?
當下是有一點啦,之後一個月覺得很鳥,然後就沒感覺了,凹痕現在還在。

只是覺得以這件事來說,如果要「直接關起來」,雙方都「直接關起來」可能公平一點。
飆車的那一方是主動的,開槍的還算是被動的,如果只是個玩槍的剛好去打生存,豈不很衰。

魚肝油(mgokuku)

2008/06/18 15: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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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13 IP 189.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現在是不知道他當天用的和交出去的是不是同一把!

這個比較可怕!

另外普通的瓦斯手槍裝上鋼珠彈威力就很可怕了

以在玩生存遊戲的時候規定要原廠槍所以下場前都要測槍的出速

原廠的瓦斯手槍出速就已經是90m/s換一些小零件到120m/s沒問題

用BB彈近距離(約5公尺)已經可以把蛋捲桶打的凹凹凸凸了

換成鋼珠彈那真的很可怕...


😆

總有一天(true2436)

2008/06/18 15:21:06

發文

#517320 IP 90.1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alktoyy (prozac) 所寫
大大還請教一下, 法院是只針對檢察官有提控的罪名做審理; 還是, 法院還是會就檢察官提控時應提而未提出的罪行加以審判? 謝謝大大指點.

雖然大大你沒問我,但我的說法可以給大家參考一下,多了解法律知識對自己是有益的:

法院原則上是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說檢察官沒有起訴的案件,法院是不可以進行審判的,
換句話說,法院是被動受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

再來是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這是說起訴後法院可以審理的範圍的問題,你的問題就在這裡:只要是單一犯罪事實,法院
都可以審判。至於什麼是單一的犯罪事實這個實務上是由法院來作認定的,法院若認定是單
一案件,就可以全部審理,不管檢察官是否有起訴,法院甚至可以變更檢察官起訴的法條。

結論: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只是給法官當作參考而己,重點是在被告的犯罪事實。所以檢察官
起訴時雖然未提出的罪行,但法院若認定是單一犯罪事實的話,就可以全部加以審判。

流浪在荷蘭(tseng623)

2008/06/18 15:26:36

發文

#517323 IP 190.1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台灣小老百姓只能自求多福,以後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未來路見不平還有人敢仗義直言嗎?我看只剩拔"槍"相助才能自保互保😞

將軍百戰聲名裂(talktoyy)

2008/06/18 15: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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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27 IP 244.5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rue2436 (true2436) 所寫
回應 talktoyy (prozac) 所寫
大大還請教一下, 法院是只針對檢察官有提控的罪名做審理; 還是, 法院還是會就檢察官提控時應提而未提出的罪行加以審判? 謝謝大大指點.

雖然大大你沒問我,但我的說法可以給大家參考一下,多了解法律知識對自己是有益的:

法院原則上是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說檢察官沒有起訴的案件,法院是不可以進行審判的,
換句話說,法院是被動受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

再來是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這是說起訴後法院可以審理的範圍的問題,你的問題就在這裡:只要是單一犯罪事實,法院
都可以審判。至於什麼是單一的犯罪事實這個實務上是由法院來作認定的,法院若認定是單
一案件,就可以全部審理,不管檢察官是否有起訴,法院甚至可以變更檢察官起訴的法條。

結論: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只是給法官當作參考而己,重點是在被告的犯罪事實。所以檢察官
起訴時雖然未提出的罪行,但法院若認定是單一犯罪事實的話,就可以全部加以審判。


感謝大大熱心解惑.
君子如響, 踩到尾巴也會響.

天天放假(balelin.tw)

2008/06/18 15:31:16

發文

#517328 IP 189.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eather1202 (weather) 所寫
回應 marte (marte) 所寫
為什麼開玩具槍就要直接被關起來?
我覺得雙方誰比較流氓還很難說咧。



我不是說被射的不是有理,我只單就開槍這個事件來說。

玩具槍可以打破汽車玻璃,那不是普通的了吧..

難道你不會怕嗎?

玩具槍可以打破汽車玻璃,那是很普通的,yahoo拍賣賣的自衛用槍,
採大顆膠蛋也可以打破汽車玻璃,而且不貴.


weather(weather1202)

2008/06/18 16:24:40

發文

#517373 IP 90.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了各位大大的回應,看來有這種殺傷力的槍,是不嚴重的就是了....

如果那天是用來射人,我想不死也會受傷吧?

重點是這種行為,這樣就要開槍,如果是真槍,如果他打準些,不就死人(雖然對方也是不好的,)了?

如果害到其他的人?

總有一天(true2436)

2008/06/18 17:20:05

發文

#517427 IP 90.1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eather1202 (weather) 所寫
看了各位大大的回應,看來有這種殺傷力的槍,是不嚴重的就是了....

如果那天是用來射人,我想不死也會受傷吧?

重點是這種行為,這樣就要開槍,如果是真槍,如果他打準些,不就死人(雖然對方也是不好的,)了?

如果害到其他的人?

大大說的真好,你很有正義感,大家都像你一樣就天下太平了~
但這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立法上的問題,台灣的刑事法規都是copy別國的(而且是很舊的)
各國國情不同加上社會變遷使得很多法律並不適用目前社會,雖然有在修法,但都是東補西
補敷衍了事,而且大多數人都不了解,除非自己或家人成了被告或被害人~

而台灣立法的工作是交由我們的偉大的立法委員諸公來操刀,但我們偉大的立委們不是不認識
字、就是綠卡還沒辦好、不然就是忙著爆料吵架,晚上還要參加call in節目等,哪有幾個委
員是真正關心這些法律問題呢?
😌

marte(marte)

2008/06/18 18:58:43

發文

#517521 IP 246.1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eather1202 (weather) 所寫
看了各位大大的回應,看來有這種殺傷力的槍,是不嚴重的就是了....

如果那天是用來射人,我想不死也會受傷吧?

重點是這種行為,這樣就要開槍,如果是真槍,如果他打準些,不就死人(雖然對方也是不好的,)了?

如果害到其他的人?


地上撿一顆石頭丟玻璃也會破,便利商店十五元的水果刀捅人也會死。
裝鋼彈能打破玻璃的玩具槍裝 BB 彈打人會怎樣?
如果「只是」能打破玻璃的話,打人大概會「痛」吧。
有一種給女性自衛用的小口徑手槍,瞄準心臟打其實打不進肋骨,那還是真槍了。
說真的,我覺得你反應過度了。

10級巫妖(m3sportchang)

2008/06/18 19:07:17

發文

#517529 IP 3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eather1202 (weather) 所寫
看了各位大大的回應,看來有這種殺傷力的槍,是不嚴重的就是了....

如果那天是用來射人,我想不死也會受傷吧?

重點是這種行為,這樣就要開槍,如果是真槍,如果他打準些,不就死人(雖然對方也是不好的,)了?

如果害到其他的人?


沒錯,再普通的東西,如果使用不當,也會變成危險物。以前就有新聞,小朋友玩橡皮筋,把另1個同學眼睛弄瞎了~~😌
不回應沒屌的爛狗~~~

ㄚ白(ep207)

2008/06/18 19:11:52

發文

#517534 IP 187.1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還是規矩開車, 我不犯人人不犯我.......就省下麻煩了

將軍百戰聲名裂(talktoyy)

2008/06/18 19:25:09

發文

#517547 IP 189.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rue2436 (true2436) 所寫
回應 weather1202 (weather) 所寫
看了各位大大的回應,看來有這種殺傷力的槍,是不嚴重的就是了....

如果那天是用來射人,我想不死也會受傷吧?

重點是這種行為,這樣就要開槍,如果是真槍,如果他打準些,不就死人(雖然對方也是不好的,)了?

如果害到其他的人?

大大說的真好,你很有正義感,大家都像你一樣就天下太平了~
但這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立法上的問題,台灣的刑事法規都是copy別國的(而且是很舊的)
各國國情不同加上社會變遷使得很多法律並不適用目前社會,雖然有在修法,但都是東補西
補敷衍了事,而且大多數人都不了解,除非自己或家人成了被告或被害人~

而台灣立法的工作是交由我們的偉大的立法委員諸公來操刀,但我們偉大的立委們不是不認識
字、就是綠卡還沒辦好、不然就是忙著爆料吵架,晚上還要參加call in節目等,哪有幾個委
員是真正關心這些法律問題呢?
😌


聽到Weather大大所說的, 感覺有點像美國及其他許多選擇"先無罪認定"這個理念的國家, 有所代價要付出的地方.

我以前在這往上提過一本書叫"辛普森案的啟示", 作者為中國人, 這本書算是給東方華人認識所謂美國的民主自由式怎麼一回事..."無罪認定"其實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 只是基於大多數人的人身權利, 優點勝過缺點的制度.

台灣既然也要選擇走上"無罪認定", 那就要小心了. 要Copy也要copy的好, 台灣可沒有美國那種強而有力的背景, 足以將每一個真正有罪, 從無罪假設證明到他有罪的強大體系. (美國也無法做到100%)
君子如響, 踩到尾巴也會響.

將軍百戰聲名裂(talktoyy)

2008/06/18 19:40:30

發文

#517559 IP 189.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alktoyy (prozac) 所寫
回應 true2436 (true2436) 所寫
回應 weather1202 (weather) 所寫
看了各位大大的回應,看來有這種殺傷力的槍,是不嚴重的就是了....

如果那天是用來射人,我想不死也會受傷吧?

重點是這種行為,這樣就要開槍,如果是真槍,如果他打準些,不就死人(雖然對方也是不好的,)了?

如果害到其他的人?

大大說的真好,你很有正義感,大家都像你一樣就天下太平了~
但這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立法上的問題,台灣的刑事法規都是copy別國的(而且是很舊的)
各國國情不同加上社會變遷使得很多法律並不適用目前社會,雖然有在修法,但都是東補西
補敷衍了事,而且大多數人都不了解,除非自己或家人成了被告或被害人~

而台灣立法的工作是交由我們的偉大的立法委員諸公來操刀,但我們偉大的立委們不是不認識
字、就是綠卡還沒辦好、不然就是忙著爆料吵架,晚上還要參加call in節目等,哪有幾個委
員是真正關心這些法律問題呢?
😌


聽到Weather大大所說的, 感覺有點像美國及其他許多選擇"先無罪認定"這個理念的國家, 有所代價要付出的地方.

我以前在這往上提過一本書叫"辛普森案的啟示", 作者為中國人, 這本書算是給東方華人認識所謂美國的民主自由式怎麼一回事..."無罪認定"其實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 只是基於大多數人的人身權利, 優點勝過缺點的制度.

台灣既然也要選擇走上"無罪認定", 那就要小心了. 要Copy也要copy的好, 台灣可沒有美國那種強而有力的背景, 足以將每一個真正有罪, 從無罪假設證明到他有罪的強大體系. (美國也無法做到100%)


這裡只是其中一個小章節, 有興趣可以找找全書來看.

http://www.readingtimes.com.tw/ReadingTimes/ProductPage.aspx?gp=productdetail&cid=mcbk(SellItems)&id=AK0086&p=excerpt&exid=30748

Sorry, 是"無罪假定".
君子如響, 踩到尾巴也會響.

貝勒哇咧(scorpio981862a)

2008/06/19 10:16:24

發文

#518213 IP 90.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常常看到新聞報導,有人遭圍毆,或是遭砍殺,然後施暴的人在警局偵訊時辯稱打錯人,或是誤砍.現在又出現誤開這字眼.新聞記者也長期以來如是報導,讓人看了氣結.打人,殺人,本就是錯誤行為,怎能以打錯,殺錯,為辯護理由.去侵犯無辜第三者應罪加一等才是,記者在報導類似新聞時,在誤打,或是誤殺之後,一定要再加上警語,否則長期下來讓老百姓是非錯亂-用打錯或殺錯就合法他打殺的行為-聽得下去嗎?😰

小呆(tangochen)

2008/06/19 12:27:44

發文

#518361 IP 251.19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從新聞中,看不出這把槍的形式是氣動/電動還是改造底火,
不過,從槍砲法的角度來看,因為他裝了鋼珠,
所以,
依據槍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槍砲的定義包括「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因此,這把槍下一步,就是鑑定有沒有殺傷力。
目前司法院和「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所認定之『殺傷力』標準為20焦耳/平方公分。

如果沒有殺傷力,且非模擬槍(槍砲法20-1條),
那持有者大概不會被槍砲法規範到。

另外,一般的瓦斯塑膠BB彈,應該打不穿汽車玻璃。
街頭小混蛋的作法,通常是加大氣壓以及使用鋼珠,來增加動能。(至於是否達到殺傷力標準,要鑑定才知道.)

常見的空氣型玩具M-92F手槍,使用6㎜0.11gBB彈,其碰撞動能只有0.29焦耳/平方公分;
CO2長槍無膛線的DIANA MOD16,使用4.5㎜鉛質喇叭彈, 碰撞動能有12.37焦耳/平方公分(接近法定標準了),
若加上膛線,碰撞動能增為38.80 焦耳/平方公分,就違法了。

消費糾紛の記錄者,不爽網 www.busong.net

小文文(sl4019sl)

2008/06/19 17:19:55

發文

#518675 IP 189.6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3sportchang (想買數位相機) 所寫
唉~~~到處都有流氓~~~😌


對呀...連U-CAR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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