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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審法官真應該抓去再教育一下 摸胸10秒如果只判"性騷擾"的話也真是夠扯的😰 | ||||||||||||||||||||||
說的好
現在法官都不到在想啥麼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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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路邊停車都打亮小燈,打閃燈,一定是很壯觀, 從空中往下一看,台灣就像一顆閃閃發光的鑽石!讓國際看見台灣,更有〔國際觀〕! | |||
我看該把自己車周邊都加燈 就像極速快感裡面的改裝車一樣 全車發亮
找出鑑定委員會成員的車
等停在停車格時 ... 開車撞上去
嗯 ... 人家想改裝車頭嘛
這責任可都是合法停車的車主的喔! 😆
等停在停車格時 ... 開車撞上去
嗯 ... 人家想改裝車頭嘛
這責任可都是合法停車的車主的喔! 😆
專家 + 人事不知 = 只是訓練有素的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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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鑑定委員會成員的車 等停在停車格時 ... 開車撞上去 嗯 ... 人家想改裝車頭嘛 這責任可都是合法停車的車主的喔! 😆 | |||
對了,記者應該去問問〔鑑定委員會成員的車〕有沒有亮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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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記者應該去問問〔鑑定委員會成員的車〕有沒有亮燈! | ||||||||||||
說得很對啊~~~~~~
相關的鑑定委員應該先抓去送醫院鑑定,
看看精神狀態還有智商是否健全,
如果有問題就趕快將之趕出鑑定委員會,
免得讓守法的高雄市民遭殃倒大楣.
看看精神狀態還有智商是否健全,
如果有問題就趕快將之趕出鑑定委員會,
免得讓守法的高雄市民遭殃倒大楣.
最近的幾個法院判例
讓我們了解
台灣跟中國的兩岸會談真的是很有效果
踐踏人權也朝向中國學習了
唉!!
讓我們了解
台灣跟中國的兩岸會談真的是很有效果
踐踏人權也朝向中國學習了
唉!!
其實很簡單
若所有的公務車警車都是如此
再來罰
法官的頭殼有問題😠
建議壹周刊的記者去拍照
作此裁決的人是否如此閃燈
我想只有九最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才會閃燈(因為忘了!)😵
若所有的公務車警車都是如此
再來罰
法官的頭殼有問題😠
建議壹周刊的記者去拍照
作此裁決的人是否如此閃燈
我想只有九最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才會閃燈(因為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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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審法官真應該抓去再教育一下 摸胸10秒如果只判"性騷擾"的話也真是夠扯的😰 | ||||||||||||||||||||||
一點都不扯,請不要跟隨媒體起舞
把法條看清楚,按照法條解釋,法官就只能那麼判
不符合強制猥褻的要件,你判強制猥褻
那才叫扯
法官這樣判並沒有什麼錯誤喔
請別用自己的主觀判斷去覺得法官這樣有沒有錯
在法院上,你要判,就要跟著法條來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再來講自由心證的問題
這個案例,法官想判重一點,也於法無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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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都不扯,請不要跟隨媒體起舞 把法條看清楚,按照法條解釋,法官就只能那麼判 不符合強制猥褻的要件,你判強制猥褻 那才叫扯 法官這樣判並沒有什麼錯誤喔 請別用自己的主觀判斷去覺得法官這樣有沒有錯 在法院上,你要判,就要跟著法條來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再來講自由心證的問題 這個案例,法官想判重一點,也於法無據啊 | ||||||||||||||||||||||||||||||||
雖然在法律站的住腳,但不合情理~
如果什摸都按法條硬梆梆的判~
會讓人無法信服吧~
結論是~申請大法官釋憲啦~哈哈~😀
這年頭大法官也蠻忙的優~
現在看到不爽的男人,就直接去踹。
反正才判個兩三天的拘役。
現在看到不爽的女人,就直接去抓胸。
反正會被判無罪。
現在看到不爽的車,就直接去撞。
反正大部分車子都不會刻意裝閃光警示,車主也需要負責部份罪責。
這是什麼世界。 😞
...法律果然是保護少部份人的。
反正才判個兩三天的拘役。
現在看到不爽的女人,就直接去抓胸。
反正會被判無罪。
現在看到不爽的車,就直接去撞。
反正大部分車子都不會刻意裝閃光警示,車主也需要負責部份罪責。
這是什麼世界。 😞
...法律果然是保護少部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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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看到不爽的男人,就直接去踹。 反正才判個兩三天的拘役。 現在看到不爽的女人,就直接去抓胸。 反正會被判無罪。 現在看到不爽的車,就直接去撞。 反正大部分車子都不會刻意裝閃光警示,車主也需要負責部份罪責。 這是什麼世界。 😞 ...法律果然是保護少部份人的。 | |||
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最厲害的應該是ㄚ扁先生囉~)
再來是有錢,又有時間打官司的人~
(有的一打就5,6年,打到後來合解一下比較快~) 😌
於
2008/11/06 16:40:05
發文
就算路燈正常運作,施工單位的照明也足夠,或者是白天,機車騎士還是撞死了。
那麼這台貨車車主也不該負任何責任才對。
那麼這台貨車車主也不該負任何責任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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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小標:鑑定責怪未閃燈 車主:有公道嗎 2008年08月07日 【綜合報導】實在太離譜了!高雄市民黃建信大白天將貨車停在路邊合法停車格內,不料因該路段有捷運施工,路燈不亮,隔天凌晨貨車被酒駕機車騎士孫國峰撞上,孫後來身亡,黃建信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函送,而檢方委託的高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竟鑑定,貨車沒顯示閃爍停車燈光和反光標識,車主須負次要肇事責任。 若檢方採信這項鑑定結果,倒楣車主黃建信可能被求刑三至六個月,並得賠償死者。他昨不滿地說,鑑定結果「太扯了!」他已向市議員林瑩蓉陳情,並向高雄地檢署請求覆議。律師、交通專家和民眾也痛斥,鑑定結果「太誇張了!」 當時位於高雄市博愛一路、龍德路附近的汽車停車格,現已改為機車停車格。張世瑜攝 酒駕騎士撞貨車亡 車禍發生在去年十一月九日凌晨二時十分,四十八歲男子孫國峰,騎機車撞上黃建信停放在高雄市博愛一路停車格的小貨車左後車尾,傷重不治。事後醫院抽驗死者血液顯示,酒精濃度換算吐氣含量約每公升零點七六毫克,超過法定上限零點二五毫克兩倍多。 警方調查後,將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函送高雄地檢署,檢方函請高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報告出爐,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認定「孫國峰酒精濃度過量駕駛車輛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黃建信於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黃建信昨帶《蘋果》記者重返已改畫為機車停車位的現場,他激動說:「我的車子是大白天停在路邊合法停車格,晚上路燈亮不亮是市府的事,小市民怎會知道?如果會影響行車,市府乾脆塗銷停車格。我的車子不動,停在兩輛車中間,被酒駕騎士蛇行撞壞,還要變 成過失致死嫌疑人,這有公道嗎?」鑑定委員會主委莊光燦表示,委員會由三名學者、律師、交大副大隊長、新工處科長等組 成,大家都認同鑑定結論。他說,八、九年前高雄也發生兩件類似事故,停車車主都被鑑定要負部分責任,但他坦承「這兩件事故發生地都不在停車格內。」 律師認為用錯法條 這項鑑定結果昨遭法界駁斥。律師廖芳萱大呼:「根本是錯誤解讀法律!」她說,違規停車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合法停在停車格內適用第十四款,只要依規定停放,路燈不亮應由工務單位負責。律師吳春生也說,市府畫設停車格,就是評估不會影響行車安全,車主不應負責。交通鑑識專家也認為不合理。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院交通鑑識組委員趙崇仁指出,車主可向台灣省交通鑑定委員會或法院請求複驗,而酒駕身亡的車主家屬若認定交通主管單位有過失導致路燈不亮,可聲請國賠。台北市監理處處長鄭俊明說:「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簡直是強人所難。」連高市交通大隊組長陳秋能都說,車主「理應無過失。」律師出身的林瑩蓉表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徒刑,若檢方採信鑑定報告,認定車主有肇事次因,一般會分擔二至三成責任,起訴三至六月徒刑附帶民事賠償。她痛批:「一般民眾停好車就走,誰會注意晚上沒路燈?就算停車後開燈警示,電瓶能撐多久?」市府才應負責。 工務單位難辭其咎 高市工務局長吳宏謀表示,這件意外是捷運施工以來首次發生,工務局日後會要求施工單位注意,若照明不足,應補強。交通局長王國材說,將注意停車格照明不足問題,易肇事路段補強路燈密度。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表示,本案仍是犯罪事實還不明確的「他」字案。他說,車禍鑑定報告通常是作為檢方辦案參考,不是唯一依據。《蘋果》昨對北中南開車族隨機採訪,所有受訪者都認為酒駕者應自行負責,工務單位難辭其咎。高雄巿民楊朱清說:「天下哪有這麼無理的事?」台中市民莊智偉說:「路燈沒亮應該是政府的責任吧!怎能把責任算在守法市民身上。」台北縣民鍾女士說:「鑑定意見相當不合理,太誇張了吧!」 | |||
😝台灣已經捯了是非不分的地步,對的不一定對,錯的也可以凹到是對的,對錯之間常常會改變,平凡的你我要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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