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09/02/17 01: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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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還沒被拖,以後也不想,我很少違規停車
因為我看到違規停車並排的車,我都會心裡詛咒他們😰
為了避免自己被傑人詛咒,就從自己做起
因為我看到違規停車並排的車,我都會心裡詛咒他們😰
為了避免自己被傑人詛咒,就從自己做起
虎尾幼稚園,車輛工程系-大四生
被拖吊當然知道是自己理虧
重點是在於對方有沒有照規矩來!😠
多年前還笨笨的不懂得申訴
到拖吊場取車的時候,發現手煞車被放掉???當下第一時間只覺得怪怪的,並沒有想太多,因我確定我一直有這個好習慣
取車出來後突然發現哪裡不對了,一定是沒有用輔助輪,用L尺勾開門鎖,進來車內放手煞車...馬的,要是我車上有什麼貴重物品出了差錯誰要負責?甚至讓我懷疑沒有隨車員警,是業者自己跑出來賺外快,不然員警就是瀆職,怎麼允許這麼竊盜橇鎖的方式拖吊!
不過現在已經沒看過用L尺勾開門鎖這種手法了,也幾乎都有看到隨車員警,也幾乎都會用輔助輪...
但相信一定還是有想賺外快的不肖業者,各位取車時一定要確認再三,出拖吊場後就扯不清了
重點是在於對方有沒有照規矩來!😠
多年前還笨笨的不懂得申訴
到拖吊場取車的時候,發現手煞車被放掉???當下第一時間只覺得怪怪的,並沒有想太多,因我確定我一直有這個好習慣
取車出來後突然發現哪裡不對了,一定是沒有用輔助輪,用L尺勾開門鎖,進來車內放手煞車...馬的,要是我車上有什麼貴重物品出了差錯誰要負責?甚至讓我懷疑沒有隨車員警,是業者自己跑出來賺外快,不然員警就是瀆職,怎麼允許這麼竊盜橇鎖的方式拖吊!
不過現在已經沒看過用L尺勾開門鎖這種手法了,也幾乎都有看到隨車員警,也幾乎都會用輔助輪...
但相信一定還是有想賺外快的不肖業者,各位取車時一定要確認再三,出拖吊場後就扯不清了
拖車超厲害的啦
我家門口就是拖吊重點地段(巷子ㄟ..坡麗士大人哩會不會太狠😰)
我有算過
最好拖吊的 紅線上 前後無車
從人下車開始算拖吊時間
3個人 1個放溜冰鞋 1個拍照貼封條 另1個在塗鴉
最快48秒 (真的很神..跟看表演一樣)
還有超高難度技巧的
車(隔20公分)被拖的車(隔20公分)電線桿
這樣也只需花3分鐘就收工
我家門口就是拖吊重點地段(巷子ㄟ..坡麗士大人哩會不會太狠😰)
我有算過
最好拖吊的 紅線上 前後無車
從人下車開始算拖吊時間
3個人 1個放溜冰鞋 1個拍照貼封條 另1個在塗鴉
最快48秒 (真的很神..跟看表演一樣)
還有超高難度技巧的
車(隔20公分)被拖的車(隔20公分)電線桿
這樣也只需花3分鐘就收工
什麼時候模型才會變成32倍大@@"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之違規停放車輛,改善交通秩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7條及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指揮管理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所委託民間拖吊公司(以下簡稱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及保管場,從事違規停放車輛之移置及保管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執行拖吊勤務規定:
(一)執行指揮拖吊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員警),應依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核可之區域、路段作為拖吊責任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執行違規停放車輛之取締及拖吊(移置)。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因應任務需要,得機動調派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執行特定時間、路段之違規停車拖吊(移置)。
(二)各單位執勤人員,非經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核派拖吊勤務者,不得調用拖吊公司之拖吊人力及車輛。
(三)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1、執行拖吊工作時,拖吊公司作業人員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礙交通。
2、對於違規停放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移動,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另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被移置至大貨車上,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
4、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5、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6、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幼童,執勤員警應將其護送至轄區派出所或婦幼警察隊照護後,再行舉發並執行拖吊;如有寵物,應交付保管場人員照顧。
7、填載「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4聯單,1聯留存,其餘3聯應連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
8、執勤員警應於違規停放之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載明日期及其簽名或蓋章之封條,執勤員警黏貼時,拖吊公司人員應將之拍照存證。
9、拖吊公司應依停管處規定之質料、規格、形式製作封條,交執勤員警使用,否則不予指揮拖吊。
10、執勤員警應指揮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地面,以有顏色之臘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移置保管場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並拍照存證。
11、執行拖吊時如使用輔助輪,必須當場架設並拍照存證,執勤員警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註明。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12、發現拖吊之車輛為贓車時,拖吊公司保管場主任應於車輛進場後,儘速將查獲失竊車輛標籤張貼於該車明顯處,並即時通知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派員前往將車輛移置公有保管場,辦理後續追查及發還作業。
(五)執勤員警指揮拖吊違規停放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或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指示執行同條例第57條拖吊事宜。
(六)拖吊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專案公告者,不在此限。
1、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及其他法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7時至21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2、禁止停車處所(黃線)為7時至20時,有附牌依附牌標示。
3、夜市周邊及經常有代客違規停車之處所,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
(七)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
(八)影響消防救災者其拖吊,執行時段、地點不受前(六)、(七)之限制。
(九) 停放於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之遊動廣告車,執行拖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21時,地點不受前(七)之限制;其餘時間依前(六)規定執行拖吊。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之違規停放車輛,改善交通秩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7條及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指揮管理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所委託民間拖吊公司(以下簡稱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及保管場,從事違規停放車輛之移置及保管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執行拖吊勤務規定:
(一)執行指揮拖吊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員警),應依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核可之區域、路段作為拖吊責任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執行違規停放車輛之取締及拖吊(移置)。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因應任務需要,得機動調派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執行特定時間、路段之違規停車拖吊(移置)。
(二)各單位執勤人員,非經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核派拖吊勤務者,不得調用拖吊公司之拖吊人力及車輛。
(三)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1、執行拖吊工作時,拖吊公司作業人員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礙交通。
2、對於違規停放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移動,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另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被移置至大貨車上,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
4、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5、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6、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幼童,執勤員警應將其護送至轄區派出所或婦幼警察隊照護後,再行舉發並執行拖吊;如有寵物,應交付保管場人員照顧。
7、填載「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4聯單,1聯留存,其餘3聯應連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
8、執勤員警應於違規停放之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載明日期及其簽名或蓋章之封條,執勤員警黏貼時,拖吊公司人員應將之拍照存證。
9、拖吊公司應依停管處規定之質料、規格、形式製作封條,交執勤員警使用,否則不予指揮拖吊。
10、執勤員警應指揮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地面,以有顏色之臘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移置保管場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並拍照存證。
11、執行拖吊時如使用輔助輪,必須當場架設並拍照存證,執勤員警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註明。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12、發現拖吊之車輛為贓車時,拖吊公司保管場主任應於車輛進場後,儘速將查獲失竊車輛標籤張貼於該車明顯處,並即時通知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派員前往將車輛移置公有保管場,辦理後續追查及發還作業。
(五)執勤員警指揮拖吊違規停放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或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指示執行同條例第57條拖吊事宜。
(六)拖吊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專案公告者,不在此限。
1、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及其他法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7時至21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2、禁止停車處所(黃線)為7時至20時,有附牌依附牌標示。
3、夜市周邊及經常有代客違規停車之處所,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
(七)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
(八)影響消防救災者其拖吊,執行時段、地點不受前(六)、(七)之限制。
(九) 停放於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之遊動廣告車,執行拖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21時,地點不受前(七)之限制;其餘時間依前(六)規定執行拖吊。
不知道其他縣市是否一樣😰
什麼時候模型才會變成32倍大@@"
小弟我如果辦個小事(十多分鐘左右),會把引擎蓋打開,閃警示燈,前輪打到底,
弄得像拋錨一樣,😇😇
弄得像拋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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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如果辦個小事(十多分鐘左右),會把引擎蓋打開,閃警示燈,前輪打到底, 弄得像拋錨一樣,😇😇 | |||
不過要小心,常常這樣會讓方向機的油封提早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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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小心,常常這樣會讓方向機的油封提早掛點 | ||||||||||||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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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小心,常常這樣會讓方向機的油封提早掛點 | ||||||||||||
感謝提醒~沒有打到最底啦,只是讓拖吊車看起來不好拖(斜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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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之違規停放車輛,改善交通秩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7條及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指揮管理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所委託民間拖吊公司(以下簡稱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及保管場,從事違規停放車輛之移置及保管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執行拖吊勤務規定: (一)執行指揮拖吊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員警),應依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核可之區域、路段作為拖吊責任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執行違規停放車輛之取締及拖吊(移置)。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因應任務需要,得機動調派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執行特定時間、路段之違規停車拖吊(移置)。 (二)各單位執勤人員,非經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核派拖吊勤務者,不得調用拖吊公司之拖吊人力及車輛。 (三)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1、執行拖吊工作時,拖吊公司作業人員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礙交通。 2、對於違規停放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移動,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另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被移置至大貨車上,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 4、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5、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6、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幼童,執勤員警應將其護送至轄區派出所或婦幼警察隊照護後,再行舉發並執行拖吊;如有寵物,應交付保管場人員照顧。 7、填載「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4聯單,1聯留存,其餘3聯應連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 8、執勤員警應於違規停放之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載明日期及其簽名或蓋章之封條,執勤員警黏貼時,拖吊公司人員應將之拍照存證。 9、拖吊公司應依停管處規定之質料、規格、形式製作封條,交執勤員警使用,否則不予指揮拖吊。 10、執勤員警應指揮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地面,以有顏色之臘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移置保管場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並拍照存證。 11、執行拖吊時如使用輔助輪,必須當場架設並拍照存證,執勤員警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註明。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12、發現拖吊之車輛為贓車時,拖吊公司保管場主任應於車輛進場後,儘速將查獲失竊車輛標籤張貼於該車明顯處,並即時通知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派員前往將車輛移置公有保管場,辦理後續追查及發還作業。 (五)執勤員警指揮拖吊違規停放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或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指示執行同條例第57條拖吊事宜。 (六)拖吊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專案公告者,不在此限。 1、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及其他法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7時至21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2、禁止停車處所(黃線)為7時至20時,有附牌依附牌標示。 3、夜市周邊及經常有代客違規停車之處所,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 (七)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 (八)影響消防救災者其拖吊,執行時段、地點不受前(六)、(七)之限制。 (九) 停放於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之遊動廣告車,執行拖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21時,地點不受前(七)之限制;其餘時間依前(六)規定執行拖吊。 | |||
謝謝大大分享
我也還沒被拖過
可能我都是儘量停停車場,也許是我平常是騎機車上下班,出去玩才開車
看到大大們這麼多被拖吊後的災情,尤其買新車後我更加不敢亂停了
可能我都是儘量停停車場,也許是我平常是騎機車上下班,出去玩才開車
看到大大們這麼多被拖吊後的災情,尤其買新車後我更加不敢亂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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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好像警察與拖吊人員要等6MIN 若沒有人才可以拖吊 沒這回事 還有假設說 他已經上好機具要走了 車主來了 車主有權力要求把車子放下來 上了機具就來不及嚕 然後他的拖吊費就.......沒了 不過違停罰單還是一樣要繳 如果在拖吊車進入保管場之前到達 可以省保管費啦 但是搞不好計程車前就貴很多XD 所以妳想想那些人為啥會這麼快速阿 想想那些拖吊人員很機車的 應該先檢討是不是自己違規停車 = = | ||||||||||||||||||||||
於
2009/02/17 09:50:31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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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大~教你一招~ 你隔天帶著一包機油(用塑膠袋裝用夜市買吃的那種上面用紅繩子綁住) | |||
超討厭路霸的!
最好是潑糞啦~~~
下次離開前,大聲說:幫我看好車!如果有閃失,你最好燒香拜佛多保佑...
小弟是對於那個"封條"比較有意見,超黏的,且每個門縫,行李箱都貼,撕好久才離開拖吊場😭
曾經下車五分鐘買個排骨便當, 車子就不見了
所以那個便當花了我近兩千塊😞
所以那個便當花了我近兩千塊😞
滿腦子都在想著騎重機
有次車被拖吊~
我趕搭計程車去拖吊場~
才看到自己的車被拖進來~😰
還沒進去或是拖進去不到30分鐘~就不用保管費了喔~省200大洋😌
我趕搭計程車去拖吊場~
才看到自己的車被拖進來~😰
還沒進去或是拖進去不到30分鐘~就不用保管費了喔~省200大洋😌
Watch your mouth. Do you know who you're talking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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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印象中
在好幾年前的民視異言堂是這樣報導滴
要等6分鐘
然後拖吊是為了維持交通順暢
所以當車主當時若來取車開走時
交通已經順暢拉
所以就不用在拖吊拉
必須放下來讓車主開走
當然罰單一樣是要繳低
也許這幾年有改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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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的似乎效率都很快 沒看到等六分鐘 或許是"六秒鐘"😌 不過也不錯了 若三秒大改行去拖車 時間就會減半😰 | ||||||||||||||||||||||||||||||||
😇
以下是我學三文魚大的:
若有籃球方面的問題,小弟很樂意與您研究討論,願盡綿薄之力與優卡友人結為善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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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趁三秒大在熟睡捅他~~😀 他在做惡夢吧~~ | ||||||||||||||||||||||||||||||||||||||||||
「捅」---康大,你用手…😇 那那--我用----
😇
以下是我學三文魚大的:
若有籃球方面的問題,小弟很樂意與您研究討論,願盡綿薄之力與優卡友人結為善緣
於
2009/02/17 11: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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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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