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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留言

太離譜! 交通助理裝警開罰單

王三寶

太離譜! 交通助理裝警開罰單
民視新聞更新日期:2009/03/12 21:01



許多民眾因為違規停車被警察開單,不過現在卻有民眾發現,在台北市有將近150位市府的交通助理員,根本不具備員警公職身分,卻佩戴幾乎和員警一模一樣的警徽制服,對民眾可以開罰,不過假警察可以開罰單?民眾還以為是遇到了詐騙集團。


民眾違規停車,或不守交通規則,交通警察都會開一張罰單,不過下回您可要看仔細了,因為開單的人,可能是假員警!


猜猜看這三位,都穿警察制服,都佩戴警徽,哪一位不是警察?看好了,這位大哥的警徽臂章,上面繡的這五個字,叫「交通助理員」,他不是員警,他是台北市停管處的約聘人員。


台北市政府停管處的助理員,竟然每天穿著警務人員的制服,四處開罰,算不算是冒充警務人員,帶頭違法?


停管處助理員穿員警制服,行之有年,怎麼會主管機關視若無睹,連交通大隊也一問三不知,這叫成天被開單開罰的小老百姓,怎能心服口服。

有一分證據, 說一分真話。

三秒

#2

感謝三寶分享😆
我還是很支持台灣的棒球,雖然最近心情不好…

L

#3

喔~ 那我可以回應假警察說: 我也是警察嗎?🙂

魔鬥神射手

#4


州官放火無罪,百姓點燈該死!

😠

男生~~高的是竹竿,矮的是老鼠,胖的是肥豬,瘦的是排骨,黑的是黑人,白的沒營養。 女生~~高的叫婷婷玉立,矮的叫小巧玲瓏,胖的叫豐滿,瘦的叫苗條,黑的是大方,白的是秀氣。

alam.

#5

😲歹霸騎價泥厲害喔
幸好沒住台北😆

北區茶農--周爸

#6

多數人民投票選出一個無法源依據在辦事的執政黨

所以說!
警察權.立委權..等等的特殊全陸續出頭
警察還沒到你家所開的店拉下鐵門強迫歇業
所以亂開罰單還算小事..

只有百姓的人權正在龜縮
原帳號IIYAMA跑路了! 積分不重要,寧可保有頭貼。 開【冥】車,住【毫】宅,家【債】萬貫,多【精】貴公子。

北區茶農--周爸

#7

回應 tm21 (金考月要口屋!) 所寫
多數人民投票選出一個無法源依據在辦事的執政黨

所以說!
警察權.立委權..等等的特殊全陸續出頭
警察還沒到你家所開的店拉下鐵門強迫歇業
所以亂開罰單還算小事..

只有百姓的人權正在龜縮


今天早上8點40分上班途中(都快遲到了)
經過郵政醫院
完全沒有任何違規也被攔下來,莫名奇妙。
好險行照駕照都有帶,也沒改車。
原帳號IIYAMA跑路了! 積分不重要,寧可保有頭貼。 開【冥】車,住【毫】宅,家【債】萬貫,多【精】貴公子。

pp6

#8

台北警察密度之高原來包含交通助理員😆

再努力一點

#9

回應 lightly (Light Lee) 所寫
喔~ 那我可以回應假警察說: 我也是警察嗎?🙂


誰知道

阿當pc042984

#10

是否已經屬於~偽造文書??

爾希特

#11

台北真是一個...好恐怖的地方
還好我不住那裡...




alantw80

#12

真是渾蛋....被我碰到就給他好看..

A.J TAXI

#13

如果政府有合法授權這些助理員的開單作為
我沒話講

倘若沒有其合法性...
告上法院.....連內政部都告...告他個😌知法犯法...
日子要快樂... 換一台k5 TAXI 了.....

魚肝油

#14

這邊已經有新聞稿了...

2009/3/12

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員用警察局的臂章

發稿單位:管理科
發稿日期:98年3月12日
聯 絡 人:楊景珍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426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本(12)日表示,停管處所屬交通助理員原係由警察局自77年起統一僱用,交通助理員所穿著制式服裝及臂章,係依「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所附「交通助理人員制服款式規定」之款式辦理,其中有關臂章規範為尺寸、顏色同現行警察人員式樣,上繡白色文字之機關名稱,中繡黃色警徽,下繡白色「交通助理人員」字樣及阿拉伯數字編號而沿用至今。

該處再次說明,停管處所屬交通助理員與警察局交通助理人員於93年由該兩單位分別僱用,並未針對臂章予以修正機關名稱,惟為符現況,停管處表示將儘速更正。

出處連結...
http://www.pma.taipei.gov.tw/index_2_2.asp?PMBID=1821&TransKey=Detail&HiddenKey=Home


還有樓上說要打他的最好不要做...因為他是公務人員

😆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
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第 4 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
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第 5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年滿二十歲,未逾四十五歲。但繼續僱用者,不在此限。
三、男性應服畢兵役。
四、身高一五八公分以上。
五、身體健康,無色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第 6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由服務單位辦理。

第 7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第 8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
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
,輪流實施。

第 9 條 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10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 11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61


#15

感謝大大分享~~~~~

太ˉˉˉ保

#16

這樣應不合法吧😰

A.J TAXI

#17

這就有人身安全的問題
一但助理員遇到危險
如何自保??
日子要快樂... 換一台k5 TAXI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