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逆向酒駕騎士 學生判無罪
Life takes its hues from the color of your mind.
難得支持一下法官~~
雖然判決結果可以接受
我覺得不是安全距離的問題,而是當他酒駕就等於自己放棄了安全的機會,不該由別人來負擔他的安全。
(我會這樣判)
我覺得不是安全距離的問題,而是當他酒駕就等於自己放棄了安全的機會,不該由別人來負擔他的安全。
(我會這樣判)
終於有清醒的法官了😞
MSN:wangjuhinfong@hotmail.com
酒駕好像也是觸犯公共危險罪😇
享受騎乘重機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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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逆向酒駕騎士 學生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09/07/1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19/78/1nc4m.html 沒有時間採取防範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發生車禍卻完全無責任,實為罕見!楊姓大學生97年間在中縣沙鹿鎮騎機車撞死也騎機車的林姓男子,法官調查,楊某並無過失,包括「帝王條款」「未應注意車前狀況」;法官也認為,林某酒後騎車,且逆向撞進楊生車隊,致楊生沒有時間採取適當措施防範,不需負責車禍過失,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97年2月28日晚間8時許,楊生與同學分乘3部機車出遊,沿中縣沙田路北上,楊某為車隊第2部,林某酒後騎機車突然逆向衝進其車隊,前一部機車閃過,林某與楊生機車對撞,林某嚴重顱內出血、送醫後死亡,林某家屬控告楊生過失致死。 台中地檢署偵查,原對楊生不起訴處分,但被害人家屬不服再議,台中地檢署另行偵查起訴,法官仍認為楊生沒有過失。 法官調查,檢察官指稱楊生超速,但並無客觀證據,楊生自稱行車時速約4、50公里,行駛在楊某之前的同學也證稱其時速約40至50公里,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很難證明楊生超速。 對撞何來安全距離 另外,檢方指控楊生未保持安全距離,法官認為,車禍是對撞而非追撞,雖然楊生自承與前車距離僅2、3公尺,按法律規定應保持煞車的距離,但未規定距離多少。 再者,檢方指控楊生未注意車前狀況,法官調查,死者不僅酒駕,且逆向衝進被告的車隊,第一部機車閃過後,撞上楊生的機車,楊生毫無反應時間,經送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楊生沒有肇事因素,應判決無罪。 | |||
就是死要錢嘴臉😝
楊姓學生才是被害人,難得好樣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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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清醒的法官了😞 | |||
+1🙂
人生的抉擇:
1.X5好還是Q7好 2.住別墅好還是帝寶好 3.小老婆要林志玲好還是蔡依林好 4.號碼要選哪六個好
判的好!!!
我真的有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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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判決結果可以接受 我覺得不是安全距離的問題,而是當他酒駕就等於自己放棄了安全的機會,不該由別人來負擔他的安全。 (我會這樣判) | |||
如果台灣還允許酒駕出是要別人負責,真的是個落後文明的特色...
早在幾十年前,我去日本的時候...酒駕就跟無照駕駛一樣,沒有討論的餘地..😰
甚至,一定需要賠償對方,還吊銷執照...😡
這是保護公共安全的一個基本考量... 不知道立法院或行政院在幹什麼?? 😞
支持 U_CAR 小胖 多賣房屋,包子,多雞婆協助買車弱勢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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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無照駕駛是一樣的道理! | ||||||||||||
這一定要+1!!
別跟朋友聊政治,別跟男人聊車子.. 因為你永遠搞不懂對方在堅持什麼..
這法官跟woo大決定買VW一樣英明 😆
我是乖乖上班族
題外話
假如你是那檢察官 分到這種案件
你會全力指控那學生嗎!?
😵
假如你是那檢察官 分到這種案件
你會全力指控那學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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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就跟無照駕駛一樣,沒有討論的餘地..😰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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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
若將富貴比貧賤,一在平地一在天。
若將貧賤比車馬,他得驅馳我得閒。
終於有頭腦清楚的法官了!!
我舅舅20年前開公車在站牌上下客人 , 有一個人酒駕逆向行駛撞上公車 ,
結果我舅舅被判有過失 , 吊銷駕照 , 也失去工作 , 還要賠償對方!!
我舅舅20年前開公車在站牌上下客人 , 有一個人酒駕逆向行駛撞上公車 ,
結果我舅舅被判有過失 , 吊銷駕照 , 也失去工作 , 還要賠償對方!!
偶素法官還會多判酒駕的家屬要賠償對方修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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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頭腦清楚的法官了!! 我舅舅20年前開公車在站牌上下客人 , 有一個人酒駕逆向行駛撞上公車 , 結果我舅舅被判有過失 , 吊銷駕照 , 也失去工作 , 還要賠償對方!! | |||
暗!!!!!😠
我真的有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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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 | ||||||||||||
我按
左鍵
我叫 小賀啦
判的好!!!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19/78/1nc4m.html
沒有時間採取防範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發生車禍卻完全無責任,實為罕見!楊姓大學生97年間在中縣沙鹿鎮騎機車撞死也騎機車的林姓男子,法官調查,楊某並無過失,包括「帝王條款」「未應注意車前狀況」;法官也認為,林某酒後騎車,且逆向撞進楊生車隊,致楊生沒有時間採取適當措施防範,不需負責車禍過失,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97年2月28日晚間8時許,楊生與同學分乘3部機車出遊,沿中縣沙田路北上,楊某為車隊第2部,林某酒後騎機車突然逆向衝進其車隊,前一部機車閃過,林某與楊生機車對撞,林某嚴重顱內出血、送醫後死亡,林某家屬控告楊生過失致死。
台中地檢署偵查,原對楊生不起訴處分,但被害人家屬不服再議,台中地檢署另行偵查起訴,法官仍認為楊生沒有過失。
法官調查,檢察官指稱楊生超速,但並無客觀證據,楊生自稱行車時速約4、50公里,行駛在楊某之前的同學也證稱其時速約40至50公里,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很難證明楊生超速。
對撞何來安全距離
另外,檢方指控楊生未保持安全距離,法官認為,車禍是對撞而非追撞,雖然楊生自承與前車距離僅2、3公尺,按法律規定應保持煞車的距離,但未規定距離多少。
再者,檢方指控楊生未注意車前狀況,法官調查,死者不僅酒駕,且逆向衝進被告的車隊,第一部機車閃過後,撞上楊生的機車,楊生毫無反應時間,經送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楊生沒有肇事因素,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