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故意寫的比較聳動罷了,關鍵還是在於用煞車痕判斷會有誤差,沒辦法確定肇事車輛是不是有明顯超速,在這樣的前提下,直行車輛撞到違規左轉車,當然不用賠
於
2019/01/07 00: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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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雙親認為,兒子是中國科技大學新生,前程看好"
逝者已矣,我還是不要多說什麼,但中國科大...恩...
於
2019/01/07 00:57:56
發文
"死者雙親認為,兒子是中國科技大學新生,前程看好"<br /><br />逝者已矣,我還是不要多說什麼,但中國科大...恩...
於
2019/01/07 0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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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方違規沒錯
但駕駛有沒有超速根本無法確定
這樣還要賠就見鬼了
超速真的沒影響嗎?
時速70公里時,每秒移動19.4公尺
時速80公里時,每秒移動22.2公尺
每秒差2.8公尺,就足以影響人對距離判的能力
於
2019/01/07 11: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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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9/01/07 11:12:13
發文IP 106.1.*.*
待轉區準備待轉 與 違規左轉
這些話有爭議..
待轉區準備左轉 與 違規左轉
這些話有爭議..
不是很清楚現場. 不過如果是路邊待轉區等左轉. 應該有理..
如果是汽車待轉彎道區. 則比較符合新聞說法
於
2019/01/07 14:10:25
發文
於
2019/01/07 15:32:06
發文IP 61.231.*.*
剎車距離關係到當時天候,路面,輪胎,ABS,剎車狀況,撞到物體再剎車或自己先行剎車....
我很訝異法官會認為就算只有時速70公里,也難以加以防範撞上死者,所以駁回維持原判無罪!
因為是難以防範沒錯,但時速較低,判斷和死傷的結果會不同.
時速的鑑定是個很複雜的科學過程
剎車距離關係到當時天候,路面,輪胎,ABS,剎車狀況,撞到物體再剎車或自己先行剎車....
我覺得法官會認為就算只有時速70公里,也難以加以防範撞上死者,所以駁回維持原判無罪, 會讓死者家屬感到不平!
因為是難以防範沒錯,但時速較低,判斷和死傷的結果會不同.
亦或者大家咸認在台灣限速是可以加10公里,70+10=80
所以法官有如此判決
於
2019/01/07 17:45:02
發文
回應 wangoldmr(Mr. Wang)所寫
時速的鑑定是個很複雜的科學過程
剎車距離關係到當時天候,路面,輪胎,ABS,剎車狀況,撞到物體再剎車或自己先行剎車....
我覺得法官會認為就算只有時速70公里,也難以加以防範撞上死者,所以駁回維持原判無罪, 會讓死者家屬感到不平!
因為是難以防範沒錯,但時速較低,判斷和死傷的結果會不同.亦或者大家咸認在台灣限速是可以加10公里,70+10=80
所以法官有如此判決
我會把重點放在"不確定是否超速",判斷時速是用煞車痕推估的,所以存在誤差值。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超速,我猜還是會分攤一些罩責。由於無法確認有沒有超速,按照無罪推定的精神,所以就當作沒有超速來看,自然沒有他的錯。
回應 lucky1212306(膨肚※短命)所寫
待轉區準備左轉 與 違規左轉
這些話有爭議..
不是很清楚現場. 不過如果是路邊待轉區等左轉. 應該有理..
如果是汽車待轉彎道區. 則比較符合新聞說法
法院的說法是違規左轉,應該就不是待轉區了
家屬當然會用肇責更低的說法,但法官應該只會採信現場採證吧
不曉得有沒有行車紀錄器佐證就是了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106/1495881/
兒子車禍死亡,雙親為子討公道,民刑事均失利!新竹1名吳姓科技大學新生,2016年12月底載著同學夜騎,但違規左轉,被劉男駕駛的轎車高速撞上,造成這名19歲的大學新鮮人死亡。其雙親認為肇事者毫無悔意,讓他們承受極大的喪子之痛,憤而向新竹地院民事庭提損害賠償之訴,索賠265餘萬元。不過,民庭法官認定,死者因違規左轉與肇事車撞上,就算劉男沒超速,結果也是相同,認定被告劉男無過失責任,因此判劉男免賠,等於讓死者雙親的民刑事訟訴全盤皆輸。
死者雙親表示,撞死兒子的劉男在2016年12月底的深夜,開著愛車沿新興街由南往北行駛,行經新興路與成功路三岔路口時,劉男時速達80公里已超速10公里,剛好遭遇到兒子吳男騎車載著鄭姓同學,在待轉區準備左轉之際,劉男超速與兒子發生車禍,因此造成兒子當場身亡。
死者雙親認為,兒子是中國科技大學新生,前程看好,也是夫妻細心栽培、寄予厚望,但劉男竟超速致閃避不及而撞擊兒子機車,導致兒子當場慘死。死者雙親說,兒子過世時年僅19歲,夫妻倆中年遭遇喪子之痛,每每回憶此事總深夜驚醒,身心痛苦無法成眠,還說劉男於肇事後不聞不問,且將過錯推給兒子,毫無悔意,致使2人喪子之痛加劇。
吳姓夫婦認為,兒子因劉男過失行為而死亡,劉男應負民事賠償責任,2人因此求償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共265萬8801元。
而劉男向法官表示,依照車禍肇事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確認他在這件車禍中無肇事原因,因此沒有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他經新竹檢方不起訴,吳氏夫婦也再議遭高檢署駁回,最後在新竹地院交付審判又被駁回,確認他無責任也無過失,就沒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法官綜合車鑑會報告及檢方偵查報告,認劉男突遇吳姓大學生自右側路邊起步,並未依號誌指示駛入,就算劉男依速限70公里的速率行駛,也難加以防範,因此難以逕以認定劉男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情事。
至於車鑑會報告「該路段限速時速70公里,劉男車速約80.8公里,超過限速,超速行駛有違規定」,但法官認為,80.8公里速率是依照現場煞車痕及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計算而出,在誤差容許的範圍下,劉男是否已達80公里以上超速情況,並沒其他證據可供精準計算,且就算劉男車速確為80.8公里超速,但肇事主因是死者違規左轉,就算劉男沒超速,也無法防止車禍,因此認定劉男超速與車禍發生結果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而刑事裁定也有相同認定,因此駁回吳男雙親斷所請,劉男免賠。(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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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官頭腦清楚,給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