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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伊芙川(robin222)

2012/08/06 13: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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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826 IP 82.24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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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robin222 (梅伊芙川) 所寫
疑點重重的報導
綠燈起步要如何被右方車輛擋住視線?


黃綠燈同時存在?

太早按到發表鈕 😆

kenny(kennychu)

2012/08/06 13: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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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827 IP 188.25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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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robin222 (梅伊芙川) 所寫
疑點重重的報導
綠燈起步要如何被右方車輛擋住視線?


黃綠燈同時存在?


應後不是,姑且相信兩方說法,那表示腳踏車是在變黃燈時過路口停止線的,
但是可能還沒辦法騎過去時就變紅燈了,而車子看綠燈就衝出去了,
這個路口可能是大路口吧!

征塵漫漫(yytotalk)

2012/08/06 13: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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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834 IP 170.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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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重重的報導
一邊黃燈一邊怎麼會是綠燈
綠燈起步要如何被右方車輛擋住視線?

實際狀況是這樣才合理




A柱擋住視線. 我猜啦, 畢竟不會有開車者故意撞腳踏車, 除非是打了針或嗑了藥.

enhance(enhance)

2012/08/06 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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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836 IP 188.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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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enhance (enhance) 所寫
黃綠燈同時存在?

太早按到發表鈕 😆

同意修改後的內容及見解🙂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大衛(hidavid)

2012/08/06 1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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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858 IP 189.2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yakibuta (yakibuta) 所寫
回應 levanter (我是跟鄉民來看熱鬧地) 所寫
回應 yakibuta (yakibuta) 所寫
聽各位鄉民所說,結論是,
臺灣法律應該定為,只要有人膽敢闖黃紅燈,有路權者,可以勇敢的撞死他,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
哇賽!好厲害的結論。


你也太極端了........😞
那是蓄意殺人吧!

如果換作是開車的駕駛因為閃避騎自行車,因而受到重傷害,
又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的判決才讓人覺得有爭議。


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



以上,在下十分同意...🙂

我家門前有小河(mytoo2)

2012/08/06 1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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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888 IP 246.160.*.* 修改過 2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2/08/06 13:23:48

發文IP 246.160.*.*

[quote=hidavid (大衛)][quote=yakibuta (yakibuta)][quote=levanter (我是跟鄉民來看熱鬧地)][quote=yakibuta (yakibuta)]聽各位鄉民所說,結論是, 臺灣法律應該定為,只要有人膽敢闖黃紅燈,有路權者,可以勇敢的撞死他,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 哇賽!好厲害的結論。[/quote] 你也太極端了........[很悶] 那是蓄意殺人吧! 如果換作是開車的駕駛因為閃避騎自行車,因而受到重傷害, 又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的判決才讓人覺得有爭議。[/quote] 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quote] 以上,在下十分同意...[微笑][/quote] 一個為恐天下不亂的新聞標題 一個餵了擺脫肇責的駕駛 一群鬼遮眼不動大腦就算說話的鄉民........................ 想想萬一自己被撞到的時候還會不會鬼遮眼,讚揚肇事駕駛,咒罵法官................

2012/08/06 13:24:24

發文IP 246.160.*.*

[quote=hidavid (大衛)][quote=yakibuta (yakibuta)][quote=levanter (我是跟鄉民來看熱鬧地)][quote=yakibuta (yakibuta)]聽各位鄉民所說,結論是, 臺灣法律應該定為,只要有人膽敢闖黃紅燈,有路權者,可以勇敢的撞死他,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 哇賽!好厲害的結論。[/quote] 你也太極端了........[很悶] 那是蓄意殺人吧! 如果換作是開車的駕駛因為閃避騎自行車,因而受到重傷害, 又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的判決才讓人覺得有爭議。[/quote] 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quote] 以上,在下十分同意...[微笑][/quote] +1 一個為恐天下不亂的新聞標題 一個為了擺脫肇責的駕駛 一群鬼遮眼不動大腦就算說話的鄉民........................ 想想萬一自己被撞到的時候還會不會鬼遮眼,讚揚肇事駕駛,咒罵法官................

2012/08/06 13:25:05

發文IP 246.160.*.*

[quote=hidavid (大衛)][quote=yakibuta (yakibuta)][quote=levanter (我是跟鄉民來看熱鬧地)][quote=yakibuta (yakibuta)]聽各位鄉民所說,結論是, 臺灣法律應該定為,只要有人膽敢闖黃紅燈,有路權者,可以勇敢的撞死他,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 哇賽!好厲害的結論。[/quote] 你也太極端了........[很悶] 那是蓄意殺人吧! 如果換作是開車的駕駛因為閃避騎自行車,因而受到重傷害, 又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的判決才讓人覺得有爭議。[/quote] 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quote] 以上,在下十分同意...[微笑][/quote] +1 一個為恐天下不亂的新聞標題 一個為了擺脫肇責的駕駛 一群鬼遮眼不動大腦就算說話的鄉民........................ 想想萬一自己被撞到的時候還會不會鬼遮眼,不動大腦亂說話................
回應 hidavid (大衛) 所寫
回應 yakibuta (yakibuta) 所寫
回應 levanter (我是跟鄉民來看熱鬧地) 所寫
回應 yakibuta (yakibuta) 所寫
聽各位鄉民所說,結論是,
臺灣法律應該定為,只要有人膽敢闖黃紅燈,有路權者,可以勇敢的撞死他,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
哇賽!好厲害的結論。


你也太極端了........😞
那是蓄意殺人吧!

如果換作是開車的駕駛因為閃避騎自行車,因而受到重傷害,
又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的判決才讓人覺得有爭議。


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



以上,在下十分同意...🙂


+1

一個為恐天下不亂的新聞標題
一個為了擺脫肇責的駕駛
一群鬼遮眼不動大腦就算說話的鄉民........................

想想萬一自己被撞到的時候還會不會鬼遮眼,不動大腦亂說話................

用跑的比較快(troychang)

2012/08/06 13:25:10

發文

#4431894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看判決書比較完整陳述

至於台灣媒體就當八卦看

看事理~就有待商榷😰

Porter(nov1111wen)

2012/08/06 13:31:48

發文

#4431907 IP 242.4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綠燈是說,嗨!輪到你這一邊通行了。但並不保證你的通行安全,也不表示你可以不顧前方路況,直直地衝過去。這跟法學上講的信賴保護原則,有那麼些不同。正如前面有些大大說的,難道綠燈方,就可以將違規的他方就地正法?那你我也隨時生命難保了,反正先把人撞死,然後再抹黑他違規不就得了。如此,綠燈不就是絕殺的尚方寶劍了,合理嗎?當然不合理。
.
至於,現在行人的眾車幹的無敵路權,確實是令人討厭,政府相關單位應該確實規範說明,否則又是交通一大亂源。😌
撒旦要的,也許並不是純粹的殺戮,而是用殺戮的手段,激發出生靈為求生表現出的抗爭。

as88(asperger88)

2012/08/06 13:36:30

發文

#4431925 IP 250.1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裁判字號】 101,交易,184
【裁判日期】 1010406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子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44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子雍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子雍於民國(下同)100 年6 月29日22時30分許,駕駛車
號:6389-YZ 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中
和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
陷亦無障礙物,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行經
文化路、民生路口時,其左前車頭部位,不慎撞及搶越黃色
燈號穿越該路口由江慶祥所騎乘之自行車,致江某因而受有
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側腳踝內踝骨折及多處擦傷等
之傷害。游子雍於肇事後,經警據報到場,而於其過失肇事
犯罪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到場處理本
件事故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自首本件交通事故
,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游子雍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101 年
3 月29日審判筆錄),與其於警詢、偵查供述案發過程已屬
相符,並有證人江慶祥(即被害人)於警詢、偵查指、證述
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現場照片、亞東紀念醫院診字第1000384097號乙種
診斷證明書1 紙等可佐。
三、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記載之當時天候、路況及
視距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行經上開路段,
未注意車前已有騎乘自行車穿越該道路之狀況,仍貿然往前
行駛,遂因左前車頭撞及被害人騎乘之自行車,其左前車燈
燈殼損壞、左前引擎蓋凹陷,江某自行車後輪則嚴重扭曲變
形(詳見偵查卷第19~24頁),是被告對其本件車禍事故發
生,自屬有未盡其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甚明。又
被告因有上開過失致釀本件事故,因而導致江某受有如上所
述之傷害,被告過失行為與江某所受傷害之間,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至江某雖於黃燈已經亮起時仍搶行騎乘腳踏車慢行
穿越,然此僅係能否減免被告民事賠償責任問題,仍難解免
其本件之過失刑責,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游子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另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
發覺其為行為人之前,向到場處理本件事故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員警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此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
可參(見偵查卷第27頁),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違反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
規定,肇致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程度情節,並使被害人受有
前揭之傷害,犯罪所生損害,又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並斟酌如上告訴人騎乘腳踏車之行為,以及被告素行、智識
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楊四猛、侯驊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我們家對小孩的教育方法是 : 沒有獎勵 只有處罰

enhance(enhance)

2012/08/06 13:41:45

發文

#4431949 IP 188.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於行經文化路、民生路口時,其左前車頭部位,不慎撞及搶越黃色燈號穿越該路口由江慶祥所騎乘之自行車,致江某因而受有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側腳踝內踝骨折及多處擦傷等之傷害。

==
如果是這樣的話有點兩光的感覺,腳踏車都快騎過去了...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不懂車(lucky70)

2012/08/06 13:49:30

發文

#4431978 IP 242.32.*.* 修改過 2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2/08/06 13:49:30

發文IP 242.32.*.*

[quote=asperger88 (as88)]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img]http://attach.u-forum.com.tw/attach_574005.jpg[/img] [/quote]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2012/08/06 13:58:02

發文IP 242.32.*.*

[quote=asperger88 (as88)]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img]http://attach.u-forum.com.tw/attach_574005.jpg[/img] [/quote]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 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微笑]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傻笑]

2012/08/06 13:58:46

發文IP 242.32.*.*

[quote=asperger88 (as88)]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img]http://attach.u-forum.com.tw/attach_574005.jpg[/img] [/quote]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 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加上A柱阻礙,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微笑]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傻笑]
回應 asperger88 (as88) 所寫
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

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加上A柱阻礙,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

征塵漫漫(yytotalk)

2012/08/06 13:53:03

發文

#4431988 IP 170.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謝謝as88大提供

其左前車燈燈殼損壞, 左前引擎蓋凹陷...嘿嘿, 這我可有經驗.

看來是A柱擋住視線居多, 衝擊力道不大, 不然被撞者應該是滾上車身了, 擊碎前擋了.

筆記下來吧, 看來A柱視線死角, 法官不認為是理由...當作經驗.

友川酷子(msn001)

2012/08/06 14:02:35

發文

#4432012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了照片後
原來單車在文化路(對向車道哦)上,文化路很宽咧
還以為是面前的斑馬線而已
汽車的駕駛人....我不太相信會看不到
而且從0km/h瞬間衝至對面..這個油真的加油很狠
~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 ~ 萬般帶不去,只有業隨身 ~, ~ 人嘸照天理,天嘸照甲子 ~

梅伊芙川(robin222)

2012/08/06 14:08:49

發文

#4432026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ucky70 (不懂車) 所寫
回應 asperger88 (as88) 所寫
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

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加上A柱阻礙,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


右方車主擋住左邊來的車 不可能
右方車主擋住右邊來的車 這麼寬的路口也不可能
誰為了脫罪在編鬼話 再明顯不過了

nidhogg(nidhogg)

2012/08/06 14:09:21

發文

#4432029 IP 187.1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yakibuta (yakibuta) 所寫
回應 levanter (我是跟鄉民來看熱鬧地) 所寫
回應 yakibuta (yakibuta) 所寫
聽各位鄉民所說,結論是,
臺灣法律應該定為,只要有人膽敢闖黃紅燈,有路權者,可以勇敢的撞死他,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
哇賽!好厲害的結論。


你也太極端了........😞
那是蓄意殺人吧!

如果換作是開車的駕駛因為閃避騎自行車,因而受到重傷害,
又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的判決才讓人覺得有爭議。


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

很好奇想請問鄉民們,在開車的或者作行人的時候,有誰從來沒有交通違規過的?沒闖過黃紅燈的?不是沒被「賊頭」抓過歐,是從出生到現在都時時刻刻遵守交通規則,一點點錯都沒犯的。有嗎?

會有這樣的想法, 就是台灣人長期以來沒有法治的觀念. 防禦駕駛是應該要的, 萬一出了事, 闖紅燈就是錯, 搶黃燈也是錯.
你考駕照時有沒有考過這一條?? 考照時你敢搶黃燈??
每個人都知道這是違法的, 就是維護法律的人不敢執行.
重點在於誰有沒有違法, 而不是在誰有路權就可以橫行霸道去撞人.
法律不應該保障因為違法而受傷的人, 汽車駕駛要負的是道德責任!!!!!!!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是最要不得的觀念, 大家都這樣想, 還定啥法律??

enhance(enhance)

2012/08/06 14:14:45

發文

#4432035 IP 188.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ucky70 (不懂車) 所寫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
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加上A柱阻礙,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

如果自行車從藍箭頭方向走,上面說的汽車左前車頭撞到,畫面就不一樣了。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征塵漫漫(yytotalk)

2012/08/06 14:18:21

發文

#4432044 IP 170.73.*.*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2/08/06 14:18:21

發文IP 170.73.*.*

一般來說, 如果撞傷人者, 被判有責, 那麼過失傷害一定成立, 除非有機會上訴. 這是為什麼, 受傷者常有漫天喊價之原因, 因為大多數人並不愛上法院, 尤其還可能多了一條前科. 對於不想惹事者, 通常只好慢慢殺價, 我知道這很無奈. 不過對方喊價太高, 那還是上法院吧, 這類刑責頂多繳罰金, 至於前科, 那就看你自己了, 不一定需要那麼在意! 我所知道的易科罰金, 是不會有科的...爬文之心得, 還請法律高手指正.

2012/08/06 14:19:03

發文IP 170.73.*.*

一般來說, 如果撞傷人者, 被判有責, 那麼過失傷害一定成立, 除非有機會上訴. 這是為什麼, 受傷者常有漫天喊價之原因, 因為大多數人並不愛上法院, 尤其還可能多了一條前科. 對於不想惹事者, 通常只好慢慢殺價, 我知道這很無奈. 不過對方喊價太高, 那還是上法院吧, 這類刑責頂多繳罰金, 至於前科, 那就看你自己了, 不一定需要那麼在意! 我所知道的易科罰金, 是不會有前科的...爬文之心得, 還請法律高手指正.
一般來說, 如果撞傷人者, 被判有責, 那麼過失傷害一定成立, 除非有機會上訴.

這是為什麼, 受傷者常有漫天喊價之原因, 因為大多數人並不愛上法院, 尤其還可能多了一條前科.

對於不想惹事者, 通常只好慢慢殺價, 我知道這很無奈.

不過對方喊價太高, 那還是上法院吧, 這類刑責頂多繳罰金, 至於前科, 那就看你自己了, 不一定需要那麼在意!

我所知道的易科罰金, 是不會有前科的...爬文之心得, 還請法律高手指正.

愛台灣就得守交通規則(kidd6251)

2012/08/06 14:30:35

發文

#4432074 IP 24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bin222 (梅伊芙川) 所寫
回應 kidd6251 (大修沒錢歡迎追尾) 所寫
關鍵還是車主無行車記錄器影片為自己佐證,
如果該車在外線道,機車停等區後等紅綠燈,
即左前方內車道也有台車,
在變綠燈後的起步,
駕駛視線確實會被旁車及自車A柱檔到,
使得闖黃燈單車騎士,
於自車前方才能發覺,
屆時已煞車不及而撞上,
非屬應注意而未注意....


被擋到 就不用確認路口是否淨空?
就不用確認斑馬線上還有沒有行人?
是剛起步 不是行進中哦


所以大大的開法是,
於機車停等區後綠燈起步,
至紅燈停止線煞車確認左側有無闖黃燈的,
再做起步的,
那偶給你個鑽......

我家門前有小河(mytoo2)

2012/08/06 14: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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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100 IP 246.16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oxoxxyz (興聯太子) 所寫
..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字+字.自由時報 – 2012年8月5日 上午4:36.
....相關內容.
..............恕省略..............

記者昨天聯絡不上被撞的江男,至於撞人的游男昨說,法官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判定他有過失,他無法理解,因綠燈亮後,他才開車通過路口,事故主因是江男闖黃燈,他已盡到「注意」的責任,而江男提出的和解金不斷提高,第一次要20萬元,之後要35萬元,第三次跳到50幾萬元,他實在無法接受。

自認無過失 難接受判決

游男指出,國外類似判決都是以「路權」來判定,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他無奈地說,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


不看判決書不知道,看了才知道可惡

""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 拿你身上最不重要的一塊骨頭粉碎看看~~還計較別人因為20萬元拉到50萬元的賠償金無法接受....


國外都是這樣判定的.......阿拉伯的小偷要斷手,女人通姦要判刑....................要不要學學看...............除了無知自以為事之外,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形容我對這位肇事者的感受

歹年冬(erictaiwan)

2012/08/06 15:01:20

發文

#4432155 IP 82.6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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